2011年9月,邹达向武军借钱,但武军规则还款期限只要3天,还请求邹达将他的尼桑轿车作为抵押。3天过去了,邹达无法归还借款,轿车就不断抵押在了武军那里。今年1月,邹达出路径过某小区时,看见路边停放的轿车正是之前抵押进来的车。邹达还留有一套车钥匙,于是趁人不备,用钥匙启动轿车将其开走。邹达没敢将车子放在身边久留,随后以1万余元的价钱抵押给了一家公司。不久后,该车转卖给了市民李先生。随后,邹达被警方抓获。
近日,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偷盗罪,判处邹达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分金1.5万元。
■以案释法
法官引见,邹达抵押进来的轿车,固然邹达依然具有一切权,但轿车的占有权曾经转移,邹达将属于本人的轿车偷回来,同样是进犯别人的财富权。在本案中,邹达的行为曾经契合偷盗罪的构成要件,故构成偷盗罪。